親戚滕某夫婦早年收養了一個兒子,現在養子已成年,但是和養父母的關系卻日益惡化,已無法共同生活。請問這種情況下他們能否解除收養關系?如果收養關系解除,他們能否向養子索要一定的補償?
趙紅讀者: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庇纱丝闯?,根據滕某夫婦的情況,他們首先可以和養子協商解除收養關系,如果協商達成一致,可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如果無法協商一致,他們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系。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蓖瑫r,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北景钢?,滕某夫婦如果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養子支付生活費,如果收養關系是因為養子有虐待、遺棄行為而解除的,作為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