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孟女士于2018年3月入職某服裝公司,從事銷售工作。雙方簽訂了一份《承包經營合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月工資根據銷售業績提成,沒有保底工資。但實際用工中,孟女士嚴格接受著公司的管理。2021年4月,孟女士因孕期有先兆流產的癥狀,遵醫囑向公司請病假。5月,孟女士病假到期返崗上班,公司不同意其繼續工作,直接將她辭退。懷著5個月大的寶寶,孟女士去人社局詢問政策,才發現公司也沒給自己繳社保。無奈之下,孟女士提起勞動仲裁,提出確認勞動關系、支付病假工資等訴求。同時,孟女士向工會請求幫助。為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工會律師幫孟女士整理提交了銀行交易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工作軟件等證據,用以證明公司對孟女士進行工作安排、人事考勤管理。
案件結果
經過仲裁、一審、二審,法院支持了孟女士的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之后,孟女士再次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支付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等費用。最終,雙方達成調解意見,公司支付上述各項費用共計6萬元。
案件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孟女士與服裝公司究竟是承包經營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在承包經營關系中,各主體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承包方具有經營自主權,無需接受發包方的管理。本案中,孟女士與服裝公司雖簽有《承包經營合同》,但雙方明顯不屬于承包經營關系,比如合同中對承包費沒有任何約定,公司始終實際經營控制孟女士所在門店,孟女士對門店的收益不能“自負盈虧、自主收益”,由此可見雙方并非承包經營關系。孟女士接受公司的人事管理,雙方應屬于勞動關系。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由此可見,公司應當向孟女士支付生育津貼、醫療等費用。
(選自“2022年北京工會維護女職工權益十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