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學前教育法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草案強調,發展學前教育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辦為主,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引導和規范社會力量參與,遏制過度逐利。
教育部部長懷進鵬在作草案說明時介紹,近年來,學前教育得到了快速發展,但總體上看仍是我國國民教育體系的薄弱環節,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還比較突出,“入園難”和“入園貴”的問題仍然存在,與人民群眾的期待還有一定差距。
學前教育法草案共八章74條,包括總則、規劃與舉辦、保育和教育、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投入與保障、管理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
遏制過度逐利,強化政府辦園責任
草案明確學前教育定位,補齊教育短板。將學前教育界定為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周歲到入小學前的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強調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
草案健全規劃舉辦機制,促進資源供給。強化政府辦園責任。要求地方政府依法舉辦公辦園,引導和規范社會力量舉辦民辦園,積極扶持民辦園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以縣級行政區劃為單位制定幼兒園布局規劃,將普惠性幼兒園建設納入城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嚴格設立條件和程序。明確設立幼兒園應當具備的條件,要求取得教育行政部門辦學許可并進行法人登記。遏制過度逐利。禁止利用財政性經費、國有資產等舉辦營利性民辦園;禁止社會資本通過兼并收購、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公辦園、非營利性民辦園;幼兒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為企業資產上市。
規范學前教育實施,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
草案規范學前教育實施,提高保教質量。加強入園保障。要求地方政府采取措施,促進適齡兒童方便就近接受學前教育;學前兒童入園,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規范保教活動。要求幼兒園堅持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和年齡特點,科學實施保育和教育活動,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內容;把保護學前兒童安全放在首位,落實安全責任制相關規定;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做好衛生保健管理工作,促進學前兒童身體正常發育和身心健康。
草案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提升教師素質。嚴格資質要求。明確幼兒園教職工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或者受過相關專業培訓。加強人員配備與聘用管理。要求制定人員配備標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保障公辦園及時補充教師,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應當配足配齊教師等工作人員。幼兒園聘任教師等工作人員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進行背景查詢和健康檢查,存在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強化待遇保障。強調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應當保障教師等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幼兒園教師在職稱評定、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與中小學教師同等的待遇。
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草案完善投入機制,加強經費保障。強調政府投入為主、家庭合理負擔保教成本、多渠道籌措經費。加強財政投入保障。強調政府加大財政投入,保障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學前教育財政補助經費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級預算,地方政府科學核定普惠性幼兒園辦園成本,統籌制定財政補助和收費政策;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促進教育公平。強調合理配置資源,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前教育發展差距;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草案健全監管體制,強化監督管理。加強安全管理。要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指導,依法保障學前兒童與幼兒園安全。加強收費管理。要求合理確定公辦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園收費標準,加強收費監管,引導合理收費;幼兒園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加強質量評估。要求制定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指南,將各類幼兒園納入質量評估范疇,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