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再次重申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毙聥D女法通過在離婚時給予經濟補償的方式來肯定家務勞動的獨立價值,旨在緩解由于家務勞動分配不公帶來的性別失衡,引導夫妻雙方“共同負擔家庭義務,共同照顧家庭生活”。
“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br/>
■ 馬憶南
家務勞動是家庭成員用于家庭內部自我服務和相互服務的勞動消耗,通常被認為是為了維持家庭生活、滿足整個家庭的物質和精神層面的需要而從事的沒有報酬的勞動。
新婦女法重申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68條第2款銜接民法典第1088條,再次重申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毙聥D女權益保障法再次通過在離婚時給予經濟補償的方式來肯定家務勞動的獨立價值,旨在緩解由于家務勞動分配不公帶來的性別失衡,引導夫妻雙方“共同負擔家庭義務,共同照顧家庭生活”。
筆者認為,對于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理解要注意三個方面:
第一,家務勞動除了“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外,還包括一些新型家務勞動?,F代家庭中一方通過投資理財、健康管理、情感撫慰等方式對家庭的付出也可以被“等”字涵蓋,這是家務勞動的全面和準確解釋,為法院判斷女方是否“負擔較多義務”賦予了完整性和靈活性。
第二,近幾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家庭照料需求增加。當夫妻雙方居家辦公時,往往是女性承擔更多的家務勞動,包括子女的撫養和監護、老人和病人的照料,以及家庭日常生活的管理。伴隨遠程教育和線上學習模式的是父母需要對孩子承擔更多的監護責任,這在時間和內容上均對父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育兒過程中的數字科技的使用,大量占用父母的時間、體力和腦力,并且呈現出碎片化和煩瑣性等特點。重視女性在疫情期間的超常付出,也為法院判斷女方是否“負擔較多義務”賦予了完整性和靈活性。
第三,要注意法院判決給予“家務勞動補償”時,通常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是家務勞動的時間。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務勞動上的時間,還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的長短。投入時間越多、婚姻持續時間越長,補償數額應當相應增加。二是家務勞動的精力。綜合考慮家務勞動所需投入的體力勞動和精神關懷,同等條件下,強度更大、更復雜的家務勞動應當獲得比相對簡單的家務勞動更多的補償。三是家務勞動產生的效益。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間接效益。綜合考慮因家務勞動帶來的良好家庭生活環境、家庭積極財產的增多或消極財產的減少等因素。四是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特別付出。包括個人工作、事業等機會的放棄,自我發展方面的損失或犧牲。
應精準適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民法典實施以來,一些法院較過去注重了對于履行較多家庭義務一方的“未來性”補償,這是一個重大的進步。法官認為,離婚夫妻如果實行“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分工,主內的一方因將其心血大多傾注于經營家庭,造成了人力資源的減損,不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收入,還加大了離婚之后重新回歸社會的成本,因此另一方應當給予較多的經濟補償,以助力其盡快恢復生活和職業能力。近期一些法院的判例顯示了家務勞動補償“面向未來”的特殊性質,使得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經濟上合理分工導致的收入能力下降和其他合理的婚姻投入,在離婚時可以得到補償,從而將失敗婚姻的經濟負擔公平地在夫妻之間加以分配,有效地抑制了夫妻一方在自己獲得利益后、支付報酬之前產生解除婚姻關系的動機,也有效地維護了性別平等和女性權益。
這里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在夫妻共同承擔家務勞動的家庭中,法院認定當事人負擔“較多”義務,是指當事人付出的義務“明顯”多于另一方,法院認為“較多”不只是一方付出的義務比另一方多,還要一方付出的義務比另一方多得多。
在家務勞動補償的數額認定上,不同家庭的經濟基礎和夫妻雙方的職業薪酬與福利待遇均不相同,故而難以通過某一具體的計算公式對家務勞動的價值予以計算。事實上,也不應該通過計算公式予以計算,因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最重要的情感和倫理因素是無法被具體化為金錢數額的,故而司法實踐中法官參酌某一個或幾個因素給出計算公式的做法難謂合理,即使采用該等公式計算,也應當考慮個案的特殊性予以衡量,這是家務勞動補償數額確定的首要原則。在家政服務業迅速發展的現代社會,家務體力勞動,例如買菜、做飯、打掃衛生,可以類比現在的家政服務價格來計算補償數額,但是家庭理財、健康管理、情緒疏導等事項難以量化,也難以同一般市場上從事相關行業的工作者類比。更難以計算的是,家務勞動中教育子女、滿足老人精神需求等活動,需要精神和情感的投入,完全無法量化。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受風俗習慣的地域差別、情感聯系因素等各種制約,提供確定性的計算標準反而束縛了法官在個案中納入眾多考量因素以達至實質公平。在確定家務勞動補償數額時,只能進行個案判斷,確定性的計算方法僅僅只能作為參考。民法典施行以來的判例中已經體現出對不同因素的考慮,這一點值得肯定。
家務勞動補償的數額首先應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在雙方自愿平等達成數額認定一致的情形下,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就此達成的合意。在當事人協商不成,需要由法院酌定的情形下,比較合理的做法是參酌某一行業標準確定家務勞動補償的基準,例如在當事人生活地購買相同工作量(時間長度、工作內容、工作強度)的家務勞動所需要的市場價格,基于男女應當平等承擔家務勞動的價值觀,可以以該市場價格的50%作為定價基準。在此基準之上需要結合:一是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為進行家務勞動所付出的具體時間以及工作內容和工作強度。二是請求方所提供的家務勞動蘊含的人力成本。如果這部分被犧牲的人力資本不能得到公平和合理的分配,將直接導致夫妻任何一方都不會愿意為家庭作出犧牲甚至不愿意結婚生育的情形,這與我國現行的人口與生育政策是相背離的。三是因請求方承擔家務勞動而使得對方獲得的利益。此處首要考慮對方因此獲得的收入,同時需要考慮對方獲得的“隱形利益”,例如所攻讀的學位或取得的職業證書等,諸如此類的隱性利益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中難以被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但又確實蘊含著請求方的價值犧牲,且能夠創造更多經濟價值,故應以其創造的間接價值等作為考量因素。四是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因為婚姻關系將導致夫妻雙方在身份、生活環境等方面的融合,在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長的情形中,如請求方承擔的家務勞動負擔顯著過高,則應當給予更高的補償,因在較長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請求方付出了更多的情感和信任,也喪失了更多的人力和機會成本。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