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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

          發布時間:2022-10-31 來源:省婦聯 閱讀: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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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七十二號)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已經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9日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

          (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預防、處置家庭暴力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領導,將反家庭暴力相關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內容,建立健全工作體系,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承擔反家庭暴力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宣傳和實施工作;

          (二)研究解決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協調、督促相關單位依法履行職責,加強信息共享,推動反家庭暴力協同合作;

          (四)褒揚、激勵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

          (五)開展反家庭暴力的其他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關工委等組織,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在國家規定的有關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節假日和普法宣傳日,倡導開展以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為主題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參與反家庭暴力工作,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法律咨詢和心理輔導等相關活動。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鶎泳W格管理員應當通過走訪、巡查等方式,排查家庭暴力隱患并報送相關信息。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將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有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鼓勵村民、居民互助互愛,及時調解、勸阻家庭暴力行為。

          第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學校、幼兒園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家校共建等活動,向學生、幼兒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基層公共法律服務范圍,組織開展與婚姻家庭相關的法律咨詢、糾紛調解、法律援助等工作。

          第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及時受理有關求助,為受害人提供庇護和其他臨時性救助。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婚姻登記當事人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

          第十一條  婦聯、共青團應當發揮婦女維權公益服務熱線、青少年維權和心理咨詢服務熱線作用,提供法律、婚姻、家庭、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并受理有關家庭暴力的投訴。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健全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發布機制,開展以案釋法和警示教育活動。

          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等在辦理具體案件過程中,應當引導當事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識。

          第十三條  統計部門應當將預防和處置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統計工作,做好反家庭暴力信息數據的采集、統計、分析、研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聯等應當做好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信息登記和分類統計工作,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報送相關數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及時做好家庭糾紛的調解、化解工作;也可以與當事人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聯系,共同采取措施防范家庭暴力。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心理健康咨詢、家庭關系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活動。

          第十六條  公職人員應當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反對家庭暴力行為,樹立優良家風,構建文明和諧家庭關系。

          第十七條  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婦聯等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及時勸阻、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做好相關記錄;

          (二)根據工作職責,提供家庭糾紛調解、婚姻家庭關系調適、心理輔導等服務;

          (三)根據受害人實際情況,積極協助報案、醫療救治、傷情鑒定、庇護救助、法律援助等,及時轉介到有關組織。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制止;對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并及時依法調查取證;

          (二)協助需要就醫的受害人聯系醫療機構進行救治、協助需要鑒定的受害人聯系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三)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援助、臨時庇護等權利;

          (四)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二十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告誡書:

          (一)未能取得受害人諒解的;

          (二)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實施家庭暴力的;

          (三)因實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出具告誡書的情形。

          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報案后七十二小時內出具告誡書;事實清楚且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評教育的,應當當場出具。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公安機關應當向加害人當場宣讀告誡內容。在實施告誡時,可以邀請婦聯等組織參加;應受害人要求,可以通知加害人所在單位參加。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并將監督情況記錄存檔;查訪中發現加害人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為轄區內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應急庇護救助服務。

          臨時庇護場所應當根據性別、年齡實行分類分區救助,為符合條件的受害人就司法救助、法律援助、醫療救助等事項提供轉介服務,并保護受害人隱私。

          第二十四條  臨時庇護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場所和必要的設施、經費、人員,能夠穩定持續運營;

          (二)有安全保障,能夠防止加害人繼續實施加害行為;

          (三)與公安機關以及接受家庭暴力投訴的其他組織有暢通的合作與轉介機制。

          臨時庇護場所的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受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應當對其進行心理輔導:

          (一)因家庭暴力造成嚴重侵害后果的;

          (二)長期、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的;

          (三)受害人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的。

          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應當進行家庭美德和法治教育,必要時進行心理輔導。

          未直接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因目睹家庭暴力造成精神傷害的,也應當對其進行心理輔導。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

          (一)在二十四小時內核實身份信息;

          (二)監督被申請人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

          (三)發現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接到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報案后,及時出警處置,并向人民法院通報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生效期間,繼續騷擾、毆打、威脅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威逼申請人撤回申請或者放棄其他合法權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為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員之間實施暴力行為的預防、處置,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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