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0日至5月19日,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在中國人大網征求意見,共有8萬多人參與,提交30多萬條意見。婦女權益保障法“大修”仍是社會關注的熱點。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二審稿聚焦當前婦女權益面臨的一些突出問題,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注重制度機制建設,有不少創新之舉,但還需要與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消歧公約》)接軌,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合法權益。
立法工作一定要遵循指導思想
“立法工作一定要遵循指導思想?!北本┲玖芈蓭熓聞账橐黾沂虏恐魅?、全國人大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工作領導小組專家顧問高蕾強調,此次修法的指導思想就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婦女工作、維護婦女合法權益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著力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和保障性法律措施,為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高蕾認為,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要注意避免忽視性別差異而帶來對女性的歧視,避免用形式平等掩蓋實質不平等。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應該在正確認識性別差異的基礎上努力消除性別歧視?!拔覀儾惶岢膊徽J同任何矯枉過正的觀念和過猶不及的做法,這些不但不會消除歧視,反而會阻礙男女平等的實現進程,不利于婦女權益的保障?!?/p>
“有種聲音認為,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是給女性特權,這是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誤讀?!奔执髮W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洪祥說,應當看到,目前男女之間依然存在差異性,因為傳統的、歷史的原因,男女兩性存在事實上的不平等,女性權益受到侵害的事情時有發生。需要立法對婦女權益給予保障,最終實現事實上的男女平等。
全面準確定義“對婦女的歧視”
草案增加了“歧視婦女”的含義闡釋,修訂草案規定為“禁止基于性別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同時規定“國家可以為實現男女平等而采取暫時性的特別措施”。但是,二審稿刪去了“基于性別”,并刪去了特別措施的規定。
1981年9月3日,《消歧公約》對中國生效。多位受訪專家認為,應結合《消歧公約》第一條的規定,全面準確定義“對婦女的歧視”。
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原副所長、中華女子學院客座教授劉伯紅從1995年開始就一直致力于《消歧公約》在我國的履行和傳播。她曾作為研究者分別于2006年、2014年旁聽了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中國執行《消歧公約》第五、六次國家報告和第七、八次國家報告的審議。
在劉伯紅看來,《消歧公約》“對婦女歧視”做出的界定,是國際婦女人權標準?!断绻s》關于“歧視婦女”的定義,關鍵點是基于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和目的妨礙或否認婦女在各個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皡^別”“排斥”“限制”各有所指,缺一不可。
劉伯紅建議將二審稿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即基于性別和社會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享有或行使各項權利和自由,包括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p>
同時,劉伯紅建議將二審稿第二條第三款“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修改為“國家為加速實現男女實質平等而采取的暫行特別措施和保護婦女生育權利所采取的特別措施,不得視為對婦女的歧視?!痹趧⒉t看來,這既是“對歧視婦女”定義的但書條款,又是國家應采取的核心義務。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戴瑞君認為,二審稿關于“對婦女歧視”的定義忽略了男女兩性的現實差異;仍僅限于直接歧視,無法預防和制止大量存在的隱性歧視、間接歧視問題。
在戴瑞君看來,暫行特別措施是實現實質平等的必要手段,是締約國應當履行的義務,而不是可有可無的行動。暫行特別措施的規定也為加快實現實質平等制定法規、出臺政策提供了明確依據。
劉伯紅、戴瑞君均認為,“暫行特別措施”是《消歧公約》的基本要求和標準稱謂,含義明確,且被消歧委員會反復提倡和強調?!断绻s》對締約國如何實施暫行特別措施作出具體指導,其廣泛適用于教育、經濟、政治、就業、文體等各個領域,主要包括資源分配、配額制、優先權、體制改革、設立目標和計劃等做法。
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劉小楠多年從事反歧視研究,消除對婦女的歧視是其重要研究領域。劉小楠認為,區別、排斥、限制是《消歧公約》等國際人權文書中所列歧視的基本表現方式,三者各有特定指向,不可替代,缺一不可?!断绻s》對歧視婦女定義中強調“基于性別”以及婦女“不論已婚未婚”都不受歧視,建議我國在歧視定義中予以補充和體現,有利于回應實踐中的爭議問題,如未婚婦女生育的生育保險問題、農村未婚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問題。此外,應對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做出分類和界定。
劉小楠特別強調,應當按照《消歧公約》的規定,修改二審稿關于“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的規定,對“特殊權益”作明確的限定性解釋,明確此處是指基于婦女生育的特別保護,以免造成歧義,造成過度保護,或引發公眾認為婦女享有特權等不必要的誤解。
建議恢復被性侵婦女可不擔任監護人并有權單方決定送養的規定
修訂草案第五十四條規定,婦女因遭受性侵害因故不適合終止妊娠而生育子女的,可以不擔任監護人,有權單方決定送養子女;無人收養的,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二審稿刪除了該規定。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建議恢復該規定,“在拐賣婦女或者婦女遭受性侵的情形中,婦女可能被迫生下孩子。如果法律不賦予婦女在此種情況下擺脫監護義務的權利,則對婦女造成的后續精神侵害和經濟負擔會持續增加?!?/p>
有觀點認為,修訂草案第五十四條突破了血親撫養義務,會影響兒童生存權,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作出規定不妥。被性侵女性的救助須進一步關注和解決,如果女方沒有養育意愿,可以探討由國家承擔監護責任,后續再依法送養。
在勞東燕看來,被性侵的女性本身就是強奸犯罪的被害人,如果還要求其承擔撫養義務,侵犯其基本權利。任何施加義務的情形,都不應該突破這樣的底線。
“法律中的價值是有位序的?!眲跂|燕說,第一序位是人類層面的價值,人不能被當作商品或工具來對待,即屬于此一層面的價值。第二序位是倫理共同體的價值。第三序位是實用層面的價值。后一序位的價值不容許突破前一序位的價值,撫養義務屬于第二序位,而女性的人性尊嚴權利屬于第一序位。
建議增加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知情權的規定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的規定,導致女方尤其是承擔較多家事勞動的女方面對離婚財產分割以及共同債務償還時,處于不利地位,本該享有的財產利益嚴重受損?!崩詈橄檎f,建議二審稿增加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知情權。
李洪祥進一步解釋,夫妻享有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由于歷史原因、社會分工等,妻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掌握程度往往會弱于夫。夫妻能夠平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是對共同財產知情,否則處于經濟弱勢地位的妻往往會因夫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而傷害自身財產利益,無法實現夫妻雙方平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廣東省律師協會婚姻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游植龍也建議增加夫妻財產知情權的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知情權。夫妻一方持身份證和結婚證明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向不動產、車輛、船舶、企業、證券等登記部門以及銀行、保險、基金、財付通、支付寶等機構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登記部門和單位應當受理,并且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p>
“在婚姻家庭中,要真正讓婦女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不受到侵害,就必須建立夫妻財產知情權制度?!庇沃昌堈f,當夫妻一方掌控財產而另一方不知情時,另一方對該財產就不存在有平等的處理權,更談不上有平等的財產權?!稄V州婦女權益保障規定》為“夫妻財產知情權”開創了先例。
關于婦女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勞東燕認為,應當增加一款,“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婦女聯合會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婦女聯合會提起公益訴訟的,檢察機關應當支持起訴?!?/p>
勞東燕認為,現實生活中對于侵犯婦女權益的行為,受害者往往礙于多種原因而無法提起訴訟。賦予婦女聯合會以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并要求檢察機關依法支持起訴,有利于切實減少實踐中婦女權益無法得到救濟與保障的情形。(王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