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王春霞 發自北京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確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實質化解行政賠償爭議。該司法解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行政賠償司法解釋》規范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進一步明確行政賠償范圍和構成要件、規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并科學劃分行政賠償責任,實現對行政機關的精準監督。合理確定“直接損失”范圍、進一步明確財產損害的賠償標準,體現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全面保護。關于“直接損失”的范圍,《行政賠償司法解釋》根據行政賠償案件的自身特點,借鑒民事侵權賠償的相關規定,通過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存款利息、貸款利息、現金利息、機動車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以及通過行政補償程序依法應當獲得的獎勵、補貼等均屬于直接損失的范疇,同時在兜底條款明確對財產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屬于直接損失,最大限度實現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充分保護。
針對司法實踐中所占比例較大的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導致的行政賠償案件,《行政賠償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還進一步明確了行政賠償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履行方式及判決方式,并規定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以適當的方式履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判決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此外,《行政賠償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行政賠償訴訟原被告主體資格、完善行政賠償請求時效和起訴期限制度、進一步解決一并及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程序問題、進一步完善公私法賠償訴訟的銜接問題,實現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充分保障。強化法院的釋明義務,規范人民法院對損害賠償的酌定標準,明確行政賠償案件的裁判方式,增強行政賠償訴訟實質化解行政爭議效果。